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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正理念 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衡水水文局 文章作者:尹峻岭 录入时间:12-06-28 16:35:41

社会公平与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价值观之一。公平与公正是与 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的,不同的国家、民族和社会制度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理解和认识不尽相同。关于公平问题的看法也有多种观点,有的是关注结果是否平等,有的是关注权利是否平等,有的是关注机会是否平等,还有的是关注程序是否平等。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观虽有差别,也有共性,那就是,它要求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包括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合理的分配、均等的机会和公平的司法,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基本接近,人们行使的权利与收获和他们履行的义务与贡献基本一致,每个人都能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公平与公正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历史内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具体的价值标准和判断,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相联。因此,必须把公平与公正放到一个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它的内涵和要求,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去抽象地谈论公平与公正问题。在我国,研究并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平公正观,必须从我国初级阶段国情、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多元化的社会分配结构出发,这一特殊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目标要求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艰巨过程,是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的统一。相对性是指公平与公正是一个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概念。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与公正。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公平公正的标准就不同;同一国家,由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公平与公正的标准也不同;即使同一社会发展阶段,由于社会制度、区域发展水平等不同,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公平与公正也是相对的。在人类尚未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之前,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包括在它的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阶段,公平与公正都是相对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要确立的公平公正观念,仍是一个相对的公平公正观,而公平公正要求的实现,也要允许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当然,这个差异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人民群众可以接受和容忍的范围内。本质上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尽管它归根结底决定于经济基础,执政者仍然可以利用其对基础的反作用进行适时的调节和变革。例如,在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为了加快发展,在较短的时期内改变落后面貌,然后解决社会的全面发展问题,许多国家曾制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执政者就必须也可以把公平与效率兼顾作为执政策略。从公平与公正价值体系的内容和尺度看,执政者也存在调节、变革的空间。例如,在社会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历史进程看,可以从部分公平公正逐渐过度到整体的公平公正。在体制上,可以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实现相应的公平公正,然后才通过上层建筑的改革,如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等各方面的公平。公平与公正的上述可控制,说明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动态发展过程,还是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进程中的某一个时点上,执政者都可以从实际出发,确立或调节甚至变革某种公平公正价值观及其体系。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则是从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基础和发展要求出发,通过确立并塑造好一种正确的公平公正观念,促进社会的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审稿:韩奎学)

责任编辑: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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