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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什么日子?许多人可能并不在意,其实这一天对每个中国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天——全国法制宣传日,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之日。从新世纪的第一年起,国务院将每年12月4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
今天就占用大家的一点儿时间,通过我们生活中的常见事例,简单介绍几点法律常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他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综观古今中外,大凡法制健全的时代,大都是生活富裕、经济繁荣、民主和谐的太平盛世。
上班途中
先说说交通安全 我们每天都行走在道路上,交通安全是事关我们每个个人和家庭的大事,恰如交通标语所说,“让争一闪念,生死一瞬间”。
一说起交通违法,大家都以为是汽车不守规矩。其实,交通行为涉及到每一个人,走路也是有规则的,国内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由于行人本身违规造成的占80%,而由于车辆违章和道路原因导致出现死亡情况的交通事故只占百分之几。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有十余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天近三百人。近些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绝对人数一直是世界第一,在交通事故致死率的排名中,中国名列第四。同样是交通事故,为什么中国的死亡率会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车撞人的情况非常多。有数据显示,汽车时速20公里,把人撞死的概率是10%,40公里时超过30%,60公里时超过90%,80公里时达到100%。这样一些触目惊心的数字提醒我们: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非常关键。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们最应该熟悉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的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则采用过错原则分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只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会牵涉到事故各方的赔偿责任问题。
温馨提示:道路安全记心间,幸福生活每一天。
再说说《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时刻都应保持高度的警惕,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我们应该知法、懂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只要跟工作有关的,在工作范围发生的都可以列入工伤认定范围。“条例”规定有十种类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