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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方法的初步认识

来源:邯郸水文局 文章作者:杨瑞恒 录入时间:11-11-23 16:30:01

  2011 年我省开始编制超采区超采区技术评价大纲。邯郸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于 2011 年率先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通过实际编制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报告,发现不同的评价方法的评价结果存在一定的的差异。

 根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超采区评价主要采用水位动态法、开采系数法和诱发问题法三种方法。

水位动态法:以地下水水位年均下降速率或累计降幅(或疏干率)为评判指标进行超采区划分的方法。按评价期内地下水水位年均下降速率的大小,可将超采区进一步划分为严重超采区和一般超采区。

开采系数法:以地下水开采系数为评判指标进行超采区划分的方法。根据评价期内地下水开采系数的大小,可将超采区进一步划分为严重超采区和一般超采区。

诱发问题法:以地下水开采诱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为评判指标进行超采区划分的方法。根据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的生态与环境地质问题的严重程度将超采区进一步划分为严重超采区和一般超采区。

水位动态法绘制三十年变差图,反映出 1980-2010 年三十年地下水位累积下降状况,是三十年的变化情况,而下降速率法采用 2000-2010 年系列,体现的是十年的水位变化情况。假如某一区域 1980 2000 年水位下降明显,形成漏斗,近十年一直维持原有漏斗没有而扩大,那么在 30 年变差图上该区域为漏斗区,而采用 10 年系列的下降速率法分析结果就没有漏斗。

水位动态法是基于多个观测井的资料,是以多个点对面进行分析。而开采系数法需要引入开采量的概念,就要有个范围,评价中采用水文地质单元为单位,根据开采量与可开采量得到关系,绘制开采系数分布图。这种方法分析的结果是以若干个小单元为单位评价整个区域,所以与水位动态法等值线范围有一定的差别,甚至出现一种方法属于超采区,而另一种方法是采补平衡区的现象。因此,要对各种方法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弄清楚存在差异的原因,给出合里的成果。

据分析不同方法评价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系列原因,受不同年代开采水平的限制,地下水动态并不是有规律的匀速变化,造成 30 年系列与 10 年系列评价结果的差异;二是评价采用的评价因子不同造成结果的差异。水位动态法以地下水位埋深进行评价,而开发系数法基于开采量和可开采量,水位埋深是实测资料,开采量和可开采量是调查和分析资料。三是监测站网密度不同产生的影响。近十多年来,国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越来越重视,各地陆续增设了一些监测井, 30 年系列站点相对较少,站网密度小,而 10 年系列站网密度一般都大一些。造成评价结果的差异。

 

审稿:周世忠

责任编辑: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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