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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6
年
5
月
30
日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36
号)以来,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越来越重。河北省也不例外,河北省财政厅自
2008
年底以来密集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如《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
〔
2008
〕
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冀财资
〔
2009
〕
14号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
〔
2009
〕
15号
)、《河北省
2010-2011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资
〔
2009
〕
26号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
〔
2010〕
24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管理的通知》(冀财资
〔
2010
〕
61号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
〔
2010〕
12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资
〔
2010
〕
176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编制管理相关申报事项的通知》(冀财资
〔
2011〕
2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管理的通知》(冀财资
〔
2011
〕
5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限额以上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审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财资
〔
2011
〕
191号
)以及《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
〔
2011〕
217号)。短时间连续下发这么多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可见当前上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是何等重视。通过对以上文件的认真学习,使我对国有资产管理有了全新的认识,个人认为应在国有资产管理的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
一、资产购置方面。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作为财政厅十个试点厅直部门之一,水利厅直系统在编制
2012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了新增限额以上资产配置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价在
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换句话说,以上范围内的拟新增资产,上年如果没做相应预算,当年是不允许购置的。该范围以外的资产不包括在内。另外,资产购置需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当年年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方面。目前财政厅相关文件对各类国有资产处置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审批权限为,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专用设备、专用仪器、涉密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须经省财政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
3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财政厅备案。对于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还需报省政府审批。由此可见,单位自己没有处置任何价值资产的权利,而且在资产处置批复没有下来以前,单位不能自行处理掉该批资产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管理方面。文件明确规定省直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应缴入国库或专户。具体讲,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征缴使用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专用票据名称为“河北省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在取得收入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缴入国库或专户。另外,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还必须签订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对于以上收入,财政厅一是用各单位固定资产更新,二是新增资产配置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省财政在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时,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支出后,优先考虑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等支出。
总之,要认清当前形势,把资产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学深学透文件精神,做好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管理改革的宣传工作,完善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资产盘查,保证账实相符。认真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半年上报工作。使有限的资产为水文事业发挥更大的效益。
审稿:王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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