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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
7月
2日
发布的《水位观测标准》(
GBJ 138-90),是
1991年
6月
1日施行的,共
7章
3个附录。
新《水位观测标准》(
GB/T 50138-2010),
2010年
5月
31日发布,将在
2010年
12月
01日实施,共
8章
5个附录,并增加了英文目次。
新《水位观测标准》将在
2010年
12月
01日实施,我们应认真学习新《水位观测标准》的内容和各项规定,尤其是新增和改动的一些具体规定,熟记于心,避免在执行新《水位观测标准》时出现偏差和错误,影响水位观测质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水位观测标准》在修订说明中做了下介绍:
本标准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科学性、严谨性”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国当前水位观测和水文现代化进步的需要,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
1)水文自动监测的相关内容。着重介绍了目前在水位观测领域比较成熟、应用比较广泛的新仪器、新设备,并对重要技术指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2)结合汶川大地震中水位观测的实际应用情况,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的布设及观测的相关条款;
(
3)根据内容的变化和新的国家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
(
4)与其他标准、规范如《水文资料整编规范》、《水文普通测量规范》、《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等一致性的修改;
(
5)对自动报汛站、巡测站的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成果质量。
具体新增内容在如下章节:
2.1.1
:兼顾交通通信条件。
2.1.2
:水位站的站址必须避开滑坡、泥石流的影响。
2.4.2
:测站上下游附近主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历史最高、最低水位及发生日期。
3.1.3
:当发生地震、滑坡、溃坝、泥石流等大范围突发性地质灾害,需要紧急观测水位时,可采用假定基面。
3.2.1
2
:基本水准点相互间距宜为
300~
500m,当测站
5km以内设有国家水准点时,可只设
1个基本水准点,国家水准点可直接作为基本水准点使用;
3.2.1
4
:测站水准点应统一编号,以后无论其高程是否变动,都不应改变其编号,必要时可加辅助编号。
3.2.1
5
:当发生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现象时,应尽快对水准点进行校核和恢复。
3.2.2
水准点标石的型式选择和埋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
3.3.1 6
:感潮河段水位站的基本水尺断面宜选在河岸稳定、不易冲淤、不易受风浪直接冲击的地点。
3.3.1 7
:当发生地震、滑坡、溃坝、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造成河道堵塞需要观测水位时,基本水尺断面的布设可视观测目的要求和现场具体情况而定。
3.3.3
:各种水尺断面应避开易发生崩塌、滑坡的地点。
4.1.1
:水位的人工观测设备可包括水尺、测针式水位计和悬锤式水位计。
4.1.4
2
:当水位超出水尺的观读范围时,应及时增设水尺。
4.1.4
6
当发生地震、滑坡、溃坝、泥石流等突发性地地质灾害,需要紧急观测水位时,水尺的布设可视观测目的要求和地理条件而定。
4.1.8 1
倾斜式水尺的坡度应大于
30°;
4.1.8 3
倾斜式水尺宜每间隔
2m~
4m设置零点高程校核点。
4.2
水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新增
4.2.1~
4.2.12。
5.1.2
时间应记录至
1min。
5.1.5
不应提前、追记、涂改、套改、擦改、和伪造。
5.4.6
观测潮水位时,可同时观测流向、风向、风力、水面起伏度。若测站附近有闸门控制的河流汇入或流出而影响水位变化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闸门的开关情况。
5.6.1
高洪水位级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6.2
高洪期间,应采用多种方案,以测得洪峰水位及水位变化过程。各种测验方案应确保生产安全。
5.7.1 2
风向应以磁方位表示。(原不包括河道、堰闸站及水库坝下游断面)。
6.2.3 1
系统误差应为±
1cm。(原为
1%)
7.2.1 1
一日内水位变化平稳,只观测一次水位时,该次水位值即为当日的日平均水位。
附录
C.2.1 5
年份应记四位数,月份应记两位数。月份不足两位时,在个位数前加“
0”。
C.2.3 1
“日”、“时:分”应填写两位数字,小于两位数时,应在个位数前加“
0”。
C.2.3 6
应用英文字母表示风向,风力记在字母的左边,水面起伏度记在右边。
E.0.7
水位自动监测站可只填写自动监测设备的系统不确定度和随机不确定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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