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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且利用后不会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海水入侵、地面沉降等环境地质问题和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允许从地下含水层中取出的最大水量。
以现状条件下浅层地下水资源量、开发利用水平及技术水平为基础,根据评价区浅层地下水含水层的开采条件,在多年平均地下水总补给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状条件下的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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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区地下水可开采量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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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开采系数法。在浅层地下水已经开发利用的地区,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实际开采量、地下水位动态特征、现状条件下总补给量等三者之间关系密切相关、互为平衡。首先,通过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依据地下水总补给量、地下水位观测、实际开采量等系列资料,进行模拟操作演算,确定出可开采系数,然后,再用类似水文比拟的方法,确定不同类型水文地质分区可采用的经验值。进而计算评价区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计算式:
Q
可采
=ρQ
总补
式中:
Q可采—地下水可开采量;
ρ
—可开采系数(
ρ≦1);
Q
总补
—地下水总补给量。
对于开采条件良好[单井单位降深出水量大于
20m3/(h.m)],地下水埋深大、水位连年下降的超采区,
ρ的参考取值范围
0.875~
1.0;对于开采条件一般[单井单位降深出水量在
5~
10m3/(h.m)],地下水埋深大、实际开采程度较高地区或地下水埋深较小、实际开采程度较低地区,
ρ的参考取值范围
0.75~
0.95;对于开采条件较差[单井单位降深出水量小于
2.5m3/(h.m)],地下水埋深较小,开采程度低,开采困难的地区,
ρ的参考取值范围
0.6~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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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型年实际开采量法。据实测的地下水位动态资料与调查核实的开采量资料分析,若某一年的地下水经开采后,其年末的地下水位与年初保持不变或十分接近,则该年的实际开采量即为区域开采量。具体计算时,可在允许范围内多选几年,对求出的
Q可采经分析后合理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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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除不可夺取的天然消耗量法。浅层地下水补给量和消耗量是在地下水的交替转换过程中形成的,且随着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地下水各均衡项在不断的变化中。充分发挥地下水库的多年调节作用,尽最大可能的把地下水资源提取出来,物尽其用是水资源管理的目的。但是,受水文地质条件的限制和大自然平衡的需要,必有一部分水量被消耗掉,地下水资源量扣除天然净消耗量即为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天然净消耗量包括潜水蒸发量、河道排泄量、地下水溢出量和由于下部承压水开采而形成的向下越流排出量等。将现状条件下的多年平均地下水总补给量扣除天然消耗量,即可得到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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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地下水可开采量的计算方法
山丘区地下水多发育在孔隙、构造裂隙、断裂构造和岩溶裂隙、溶洞等地带及一些河谷平原、小型盆地。因此,应重点在这些地区进行地下水可开采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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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基岩山丘区以其计算系列中最小的年河川基流量,结合现状条件下的实际开采量,确定该评价区的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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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岩溶山区以其计算系列中接近平水年份、单泉年平均流量不小于
0.1m3/s的泉水出露总量(包括分布在山前地带和岩流山区内的泉水出露量,以及已计入河川径流量的泉水流量),确定为该评价区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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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缺少资料的基岩裂隙水,可将计算系列现状开采条件下的多年平均实际开采量定为可开采量。
(审稿人:郭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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