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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例如新税收政策
支持企业加大宣传、争创品牌,提高了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数;为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了职工教育费的扣除比例,
扩大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范围等等
。笔者结合文件的要求谈谈税收政策变化后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几点影响。
一、提高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
、税收政策规定
: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计算,提高了税前扣除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并且规定超过部分,还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
新税法提高了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例如某家电类企业本年销售收入
100
万元,广告支出
15
万元,宣传费支出
1
万元。政策变化之前允许税前扣除数:
100*8%=8
万元,
100*0.5%=0.5
万元,两项之和是
8.5
万元;政策变化之后允许税前扣除数:
100*15%=15
万元。从上例可看出通过税收政策变化,企业本年可少交企业所得税(
15-8.5
)
*25%=1.625
(万元)。新税收政策有利于企业加大宣传、争创品牌,对推进传统产业品牌化具有积极意义。
二、
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
、税收政策规定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并按照两者孰低确定准予扣除数。
2
、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
新税法从原来比例限额内据实扣除,改为相对比例扣除,
新的扣除标准低于老标准,
直接增加了企业税负。
例如某企业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
8
万元,旧税法税前准予扣除数
1000*0.5%
是
5
万元,而新税法准予扣除数
8*60%
为
4.8
万元。
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不合理开支,降低消费性支出,符合建立节约型
的倡议。
三、提高职工教育费扣除比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
、税收政策规定
:
旧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14%
、
2%
、
1.5%
计算扣除。
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
%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上述
“
三费
”
的税前扣除
实际上已经由计算扣除的理念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2
、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税法
一是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并且允许超过部分结转扣除;二是在扣除基数上更加灵活并提高,新法规定扣除基数是
“
工资薪金
”
,老税法规定是
“
计税工资
”
。例如某企业当期计税工资
10
万元,实发工资薪金
12
万元,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0.7
万元,旧税法税前允许扣除数
10*2%=0.2
万元,其余
0.5
万元不允许抵扣;新税法当期允许税前扣除数
12*2.5%=0.3
万元,并且其余
0.4
万元允许结转抵扣。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的提高,
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扩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范围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
、税收政策规定
: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规定具体的税前列支标准,超过部分需纳税调整;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于合理的判断,
国税函
[2009]3号文件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
“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新税法
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合理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2
、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税法扩大了内资企业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前例
某企业当期计税工资
10
万元,实发“合理性”工资薪金
12
万元,旧税法允许税前扣除数
10
万元,而新税法允许扣除数
12
万元。新税法
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五、明确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
、税收政策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
[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
、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因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福利设施不同,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但需要说明两点:其一,职工防暑降温长期以来形成的操作习惯是企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看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新政策规定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其二,职工供暖补贴长期以来在“管理费用”核算,新政策规定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新规定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为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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