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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知识概论

来源:省水文局 文章作者:常谦 录入时间:09-12-18 14:11:22

一、   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方式。

二、   人事争议的概念

人事争议是指有人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人事管理造成的纠纷。从广义上讲凡是双方当事人因人事关系的建立、解除及人事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都可列为人事争议。但在我国人事争议是特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工作的单位之间因人事问题发生的争议。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因人事问题发生的争议在我国被称为劳动争议。

三、   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

人事争议调解是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政府人事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活动。

四、   人事争议调解的分类

    人事争议调解大概可分为: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调解、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三大类。第一类应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第二类应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第三类应属于仲裁机构调解,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调解。

五、   调解的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调解,在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在履行调解协议时,坚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及时、公平、合理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可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产生对象认识错误、适用依据错误、行为方式错误等原因,导致不合理的协商结果,仲裁机构或调解主持人可及时指出和说明。调解要在规定时间内结束,或达成调解协议或寻求其它解决争议的方式,不能无故拖延不决。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愿。仲裁机构不能在调解中超越或者放弃法定职权,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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