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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保证水文基本资料的准确、可靠,切实加强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
/校准水槽(以下简称水槽)的行业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并提高对各种流速仪产品的检定
/校准工作质量,保证水槽满足正常作业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是建立在以服务和指导为原则的基础之上。凡从事流速仪检定
/校准的水槽机构,均应通过技术鉴定达到相应资质方可开展活动。
1.3
本细则是对原水电部
《
流速仪检定水槽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
适用于全国水文系统的各种用于转子式流速仪检定
/校准的直线静水槽。其它类型或功能的仪器检定
/校准水槽等可参照本细则。
1.4
水槽的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取
周期性
鉴定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控制,具体作业内容包括:
水槽
装置的检测、工作环境条件评审、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检定
/校准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等。
1.5
水槽的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应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1.6
水槽技术鉴定的有效期为五年。通过技术鉴定的水槽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的
3个月
~
6个月内,向
水利部水文局或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提出
技术鉴定申请,逾期未办理申请的机构,
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信息公示,责令其不得从事流速仪的检定
/校准活动。
1.7
对已取得国家计量认证的水槽机构,可采用相对简化程序,
在通过水槽装置
的检测及
不定期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并取得合格性报告后即通过技术鉴定。
其中,
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有:
a)
检定
/校准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b)
检定
/校准证书或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C)
检定
/校准数据处理和计算公式平台与标准规定的一致性;
d)
标准流速仪的自校、溯源或试验室间比对资料的完整性。
2
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
2.1
水利部水文局(以下简称部水文局)是全国
水文系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系统
流速仪检定
/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批准颁发;负责
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
/
校准水槽技术鉴定的批准、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是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水槽技术鉴定的检测单位,也是水槽
质量监督的具体实施单位
;
质检中心负责对全国
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
/
校准水槽进行量值传递与质量检测工作,以及水槽技术鉴定的组织审查、审核、技术管理等工作。
2.2.1
质检中心
依据
水利行业标准
SL/T150《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对水槽进行检测、分级等管理。
2.2.2
质检中心负责组织宣贯《实施细则》;制定检测与审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水槽进行检测和审查,汇总
申请机构
的《流速仪检定
/
校准水槽技术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流速仪检定
/
校准水槽检验测试报告》和《流速仪检定
/
校准水槽工作
环境条件审查报告》等材料
,上报部水文局审批。
水利部水文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
100053
电
话:
010 - 63202030或
63203032
传
真:
010 - 63203500
电
邮: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网
址
: www.
hydroinfo.gov.cn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
11号
邮
编:
210012
电
话:
025- 52891891或
52898328、
52898333
传
真:
025-52891891或
52898328
电
邮: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网
址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城南支行
银行帐号:
32001595036052503716
3
申请水槽技术鉴定的基本条件
从事流速仪检定
/
校准机构
申请水槽技术鉴定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营业执照或业务范围应包括流速仪检定
/
校准的内容;
3.2
具有
完整的流速仪检定
/校准设施和良好作业环境;
3.3
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3.4
具有满足流速仪检定
/校准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3.5
具有健全的
安全管理规程和相应的安全设施;
3.6
流速仪检定
/
校准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明示的企业标准;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申请
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申请书》三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授权书复印件三份;
4.1.3
申请机构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申请机构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2.2
将申请材料报送
质检中心;
4.2.3
质检中心
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填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质检中心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存档,一份反馈给申请机构,一份上报部水文局
(或电子文本
)。
5
审检组组成原则
5.1
审检组一般由评审小组和检测小组组成。
5.2
审检组由
质检中心负责组织,并及时报部水文局备案。其中,审检组组长可由部水文局指派或确认。
5.3
审检组一般为
4~
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5.4
评审小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
5.4.1
评审小组成员必须能严格遵守《水槽技术鉴定相关工作人员守则》,其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请机构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4.2
评审小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及技术能力的质检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5.4.3
评审小组组长一般由审检组组长兼任,或由资深质检人员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组长应制定审查计划,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5.5
检测小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5.1
检测小组成员必须能严格遵守《水槽技术鉴定相关工作人员守则》和
质检中心的
《检测人员守则》,其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请机构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5.2
检测小组成员
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质检员证》及中心《上岗证》等,才能上岗检测,并对其参加的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5.5.3
检测小组
组长必须全面掌握水槽检测规范和标准,应具备现场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负责
制订检测方案、主编检测报告,并对
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6
申请机构
工作条件评审
和水槽装置的检测
6.1
申请机构
工作条件评审包括:工作环境条件审查和检定
/校准工作人员条件审查
6.1.1
依据《流速仪检定
/校准工作环境条件审查办法》,
对申请机构
的
设施和环境
、
质量管理、技术
管理、计量管理、物资管理、技术服务等进行综合检查,按评分表对审查结果评分。对
工作环境条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申请机构在审检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6.1.2
依据《流速仪检定
/校准工作人员条件审查办法》,对申请机构从事流速仪检定
/校准工作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机构从事流速仪检定
/校准工作人员条件及有关设备操作达不到要求的,申请机构应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6.2
申请机构
水槽装置的检测
6.2.1
检测小组应严格按照水利行业标准
SL/T150
《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内容及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6.2.2
检测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检测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正式的水槽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及原始数据记录表。
质检中心对提交的检测报告的内容负责。
6.2.3
对申请机构水槽装置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行业标准
SL/T150要求的,将不得颁发《流速仪检定
/校准水槽
技术鉴定报告
》。
6.3
审检组的审查和检测活动应覆盖申请机构
工作环境条件审查和水槽装置的检测全部要素,按《流速仪检定
/校准工作环境条件审查办法》和《流速仪检定
/校准工作人员条件审查办法》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细则等规定内容进行,并做好记录。审检结束后,填写审查结论表,由审检组组长签署审查结论。经
质检中心审批后生效。
6.4
审检组在审检工作结束后,向申请单位报告审检结果,对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5
对
审检
不合格的,自接到
审检
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
复审检。复审检仍不合格者,自接到复审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7
材料审定与技术鉴定公示
7.1
质检中心
对
申请机构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或授权书、
检定工作条件审查报告和
水槽检测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质检中心
将符合条件的
机构名单及申请书、营业执照、
检定工作条件审查报告和
水槽检测报告报
部水文局批准、公示及备案。
7.3
通过技术鉴定
机构
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在
更名后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或上级批件、更名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原发
水槽技术鉴定
证书,报
质检中心
审核、签署意见,并上报
部水文局进行批准、
备案。
8
检定校准质量监督管理
8.1
对通过水槽技术鉴定的机构,
自批准之日起,
质检中心
有权实施不
定期的质量
监督检查。
8.2
水槽技术鉴定
的机构应在其出具的
流速仪检定
/校准证书及报告上标明
水槽技术鉴定的标记和编号。
8.3
水槽技术鉴定
标记和编号方法见《
流速仪检定
/校准水槽技术鉴定编号方法》。
9
申诉
申请水槽机构对审检组的审查和检测活动及其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质检中心提出复检或向部水文局提出复审。对鉴定报告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部水文局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请行政诉讼。
10
收费办法
10.1
参照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
127号文,
水槽
技术鉴定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资料费和公告费、备案费)、
水槽
检测费、
水槽
检审人员差旅费。
10.2
审查费:参照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9]1707号文的规定收取。
10.3
水槽
检测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3]1793号文和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科函
[2004]584号文收取。
10.4
水槽
审检人员差旅费:
水槽
审检每次需
4~5人,
审检工作时间一般为
3~
4天,
实际差旅费开支由申证单位
据实
支付。
11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
部水文局发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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