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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处(科)长的安全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定本处(科)室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2、水质处(科)正处(科)长是本处(科)室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本处(科)室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本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本处(科)室人员监督。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副处(科)长的安全职责
1、协助正处(科)长领导本处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制度,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督促、检查本处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督促本处室的有关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处室的安全生产负责。
6、组织制定本处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协助正处(科)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8、组织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正处(科)长及上级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9、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