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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河北日报》获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将于
2011年
1月
1日实施,共八章六十六条。《办法》的实施将为水文工作带来新的机遇。
《办法》
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修建蓄水池、水窖等蓄水工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水资源的利用率越来越高,雨水资源化是必然趋势,城市降雨特点及洪水的产汇流关系如何,是开展城市水文所要了解和掌握的基本资料,城市水文监测工作,将为开发利用雨洪资源提供了技术依据。
《办法》
20、
21条规定,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这明确要求我们水文部门要发挥水量、水质同步监测的优势,密切注视着河流水环境现状,按照水功能区划定标准,严格执行,为河湖安全把好脉。
《办法》
29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这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
32条相符合,有利地保护水文测验设施和监测环境,对提高水文测验精度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办法》
36、
43条规定,用水实行总量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这说明用水企业按规定进行
水平衡测试已经成为法定义务,水文行业恰好发挥人员、技术优势,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为企业掌握用水现状及对用水现状进行合理化分析,找出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措施,堵塞跑冒滴漏提供技术支持。
审稿:王占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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