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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九九”重阳节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如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当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了老年人法律的武器,明确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各民族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劳动和休息权、婚姻自由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享受社会成果发展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传统美德之一,谁来赡养老人的问题,国家已经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强制规范。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赡养除了物质上的供养外,还包括精神上的慰籍,老年人有过正常人生活的权利,也有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权利,赡养人要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的愉快、舒畅。
老年人遭遗弃和虐待的问题也是比较严重的。遗弃老年人是指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之规定;可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些违法行为,既侵犯了老年人的人身权,又违反了他们所负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老有所乐是每个老年人的精神追求。老年人的婚姻是自由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的权利。包括老年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
(三)老有所存是每位老年人的权利。关于老年人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