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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
“资产
”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
——-建造合同》规定,将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处理:
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
“工程结算
”科目,而并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
“应收账款
”,贷:
“工程结算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工程结算时借:
“预收账款
”,贷:
“工程结算
”)。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三种情况:
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
12月
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对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又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合同总收入
×合同完工进度
-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
“工程施工
―毛利
”、
“主营业务成本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完工程不管是否结算都应确认营业收入及成本。比如某项工程成本发生了
1000万元,会计判断成本可以收回,因此即使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会计上也应按规定确认
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那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应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营业收入,是否在税收上也应当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实现?而会计要求是配比原则,又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不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先分析营业税,一般来讲,营业税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营业收入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行业的纳税时间制定了
4种具体的规定: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总之,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虽然对双方没有结算会计上也应反映营业收入,但税收上不应当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显然,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准则与营业税的规定存在着时间性差异。由于会计上对收入确认时间与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步,在税金的计提上,笔者认为: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规定,引入
“纳税影响会计法
”的核算办法,用
“递延税款
”科目进行过渡,既可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又确保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具体作法是:按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计算应计提的税金借记
“递延税款
”,贷记
“应交税费
”科目,
“递延税款
”待以后会计确认收入时再分期转回。在转回时作会计分录为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递延税款
”。税金入库时,借:
“应交税费
”,贷:
“银行存款
”。
例:
2007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07年
2月开工,将在
2008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0000元。截至
2007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0000元,已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
4000000元。假定营业税率
3%,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答:
1、发生成本时
5000000元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
2、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
4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借:递延税款
120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3、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5000000/8000000*10000000=6250000元
毛利
=6250000-5000000=1250000元
计提营业税
=6250000*0.03=18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工程施工
————毛利
1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500
贷:递延税款
187500
4、缴纳税款
120000元
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再分析所得税,根据(
94)财法字第
3号文规定: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
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
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
——建造合同》增加了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时,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的内容。同时,准则关于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规定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值得关注。
对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税法上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但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根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税法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依然按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例:
2007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07年
2月开工,将在
2008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0000元。截至
2007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0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
4000000元,实际收到
2500000元。
2007年
12月
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
2007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
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
2007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
62.5%(
5000000÷8000000),应确认收入
6250000元(
10000000×62.5%)、成本
5000000元(
8000000×62.5%)。
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
“建筑业
”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
4000000元,应缴营业税
120000元(
4000000×3%)。
2007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
1130000元(
6250000-
5000000-
120000)。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
2007年
12月
31日,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时,甲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
2500000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
5000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
结算工程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应收账款
2500000
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工程施工
——毛利
2500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2007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
-2620000元(
2500000-
5000000-
120000)。
差异分析:
2007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
-2620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
113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
375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
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750000元。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
———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00元(
375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937500
审稿:刘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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