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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加水利部在兰州举办的“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培训研讨班”和自己的认真学习、分析、比较,觉得新《评审准则》在老《评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并与国际通用的最新版本相结合,条款更为详细、实用,其中大部分与老《评审准则》相同之外,改动新增了少部分条款。现总结如下以供同行在实施中参考和改进。
一
、制定的依据
老的《评审准则》是等同采用
GB/T15481-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
新的《评审准则》遵循并吸纳国家标准
ISO/IEC17025-2005
的主要精髓,兼顾我国政府对检测市场、检测实验室监管的要求,在依据上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并明确了计量认证评审是一种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
二
、参考文件
老的《评审准则》用
GB/T15483-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新的评审准则用:
(1) GB/T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即
ISO/IEC17025
:
1999
,其引用的标准主要是
GB/T19001-1994
、
GB/T19002-1994
(即
ISO9001
:
1994
和
ISO9002
:
1994
);
(2) ISO/IEC17025
:
2005
它既包含了
ISO9001
:
2000
版的内容,同时也包含了
ISO9001
中未包含的技术能力要求。
三
、控制要素表达形式的变化
老的《评审准则》是以
13
个要素并列要求控制;
新的《评审准则》将要素分成两类,即管理要求
11
个要素和技术要求
8
个要素共
19
个要素进行控制。
两《评审准则》相应要素对比如下:
老新《评审准则》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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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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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准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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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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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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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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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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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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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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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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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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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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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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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体系
4.10
内部审核
4.11
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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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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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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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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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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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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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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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施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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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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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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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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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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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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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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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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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量值溯源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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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量值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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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
|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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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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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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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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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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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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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检验样品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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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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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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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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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文件控制
4.9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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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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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证书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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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结果质量控制
5.8
结果报告
|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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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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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检验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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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检测和
/
或校准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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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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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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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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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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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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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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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申诉和投诉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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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
|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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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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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合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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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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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内容要求上的变化
新旧《评审准则》内容上有改动和新增的内容,按上表中序号排列具体内容如下:
1
改动
5
条:
4.1.6
提出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1.8
明确提出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将质检机构内的人员分为管理、操作和核查三类,并要求规定其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4.1.10
明确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
/
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明确质检机构可以根据专业的多少决定技术管理者,它可以是“一名技术负责人”,也可以是“一名技术负责人和多名技术主管”组成。
新增
1
条:
4.1.5
首次提出“实验室应当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提出质检机构应遵守“三不得的规定”。
(1)
不得与检测
/
校准活动、数据和结果存在关联的利益关系。
(2)
不得参与任何对检测
/
校准结果和数据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商业或技术活动,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数据、结果的诚信性。
(3)
不得参与和检测
/
校准样品或有竞争利益关系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活动。
2
改动
3
条:
4.2
将“质量体系”修改为“管理体系”。
4.10
明确在内部审核过程中,在本单位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明确了管理评审时应输入的若干相关因素。
3
改动
4
条:
5.1.1
明确了质检机构可以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5.1.2
要求从事特殊产品的质检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5.1.4
明确提出“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6
明确提出“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要求”。
5
改动
4
条:
5.4.4
要求仪器设备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
5.4.7
明确提出当设备脱离了质检机构的控制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5.4.8
明确提出“期间核查”的要求。
5.4.9
明确提出仪器设备“修正因子”的正确应用。
新增
1
条:
5.4.5
保存仪器设备档案的内容中,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的要求。
6
改动
1
条
:
5.5.3
本条款明确了质检机构应确保检测
/
校准结果的溯源。
新增
一条:
5.5.6
明确提出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也应进行“期间核查”。
7
改动
3
条:
5.3.4
当实验室采用国际标准时,仅限于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
明确质检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于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
明确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除了质检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外,必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才能实施。
10
改动
4
条:
5.7
单独将“结果质量控制的要求”作为一个要素列出,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实施。
5.8.2
~5.8.4
对于检测
/
校准报告的信息的要求,分成必须有的、对检测
/
校准结果要作出说明的、含有抽样的三种情况,分别提出了要求。
11
改动
1
条:
4.4
明确“分包部分的技术能力不能计算在本质检机构的技术能力之内,不能写入实验室最终通过资质认定考核的项目表中。”
13
改动
1
条:
4.7
明确“投诉”是指客户的不满意或抱怨;“申诉”是指客户的不同意、异议或争辩。
新增
1
条:
4.8
新增“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要素,提出“潜在不符合”的概念,并要求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14
新增
要素
4.6
“合同评审”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审稿:白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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