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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号)以及《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衡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衡水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下发。
该办法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衡水市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的论证范围、遵循的原则、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主要内容、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报告书审查、论证提交的材料、审查受理期限、审查委员会组成及审查办法、取水许可的审批、建设项目业主及从事论证工作单位的责任义务及处罚等相关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该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本市的水资源管理及可持续发展、对当地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将起到有力地促进作用。
审稿:耿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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