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局各水文测站保护界碑设立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定“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为落实此项规定,石家庄水文局为所属 9 处河道水文站制作了水文监测河段保护界碑,界碑由大理石制作,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设立,此项工作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现已设立完毕。
审稿: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