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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0日下午,邢台县公路工程处所属施工队在公路施工时,其大型机械将水文站的吊箱钢丝绳挂断,并将上、中、下三个断面标志桩推到河里。我们得知情况后,马上找到施工队,向他们讲明这是防汛设施,《水法》、《防洪法》、《水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在水文设施处施工并恢复原状。但施工负责人态度不好,不承认破坏事实,还说不允许在公路上有障碍物,我们一看他们这种态度决定向他们上级反映。
我们先后向县公路工程处、公路站、交通局等单位反映情况,摆事实讲道理,反复向他们讲明水文设施的重要性,《水法》、《防洪法》、《水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希望他们防汛大局出发,妥善处理此事。最后,各单位表示支持水文防汛工作,调查以后会尽快处理的。
经过两天的努力,最后施工队将上中下三个断面标志桩和吊箱钢丝绳固定好恢复了原状并赔礼道歉。这件事的发生使施工队和当地老百姓受到了教育,他们知道了水文工作的重要性,是为当地服务的。使水文测验环境有了改变,我们知道这是法律法规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今后,我们要经常宣传各种水利法律法规,让社会了解水文 ,支持水文工作。
( 审稿人 李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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