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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中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水文更好的为水利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于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水文条例》不仅丰富了水文工作的内涵,同时也规范了水文工作者的职责。河北属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为水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监测资料是我们水文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这就要求我们全方位、多角度探求与水有关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地下水,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等动态监测内容,同时要确保监测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河北水文“团结、求实、奉献、进取”精神,更好的为水利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条例》的颁布给了我们一个发展的机遇,作为一名水文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会,真正学懂吃透相关条文,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积极努力的为创造河北水文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审查:王喜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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