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水环境监测中心完成2007年的仪器检定工作
进入2007年11月后,邯郸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强制检定仪器的检定周期陆续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为保证强检仪器的检定的周期性,科室有关负责人在月初就积极与当地计量检定部门邯郸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进行联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仪器的检定工作。相关仪器有:紫外可见分光光计一台,可见分光光计一台,电导率仪和酸度计各一台,万分之一电子天平一台,架盘天平若干套及其他强检仪器设备共计16台(件),另有若干仪器因在检定周期内,不在此次检定计划内。经检定所有检定仪器均合格。检定期间,水质科有关人员向计量检定人员就仪器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为更好地使用仪器起到了促进作用。
(审稿:刘红波)